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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联网”“分享经济”为幌子实为传销诈骗,这家传销公司被查处!

2024-11-08 11:45 来源:知痕网 点击:

以“物联网”“分享经济”为幌子实为传销诈骗,这家传销公司被查处!

来源:防骗大数据

相比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江西省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一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涉案企业打着“分享经济”的幌子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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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主题配图

记者了解到,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在鹰潭市余江区以投资680元购买项链为幌子,通过奖励制度,吸引会员加入并发展下线。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金额,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人头费。

鹰潭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腾讯公司鉴定核实,会员ID:wxid_ty8i6v****j022(许艳华)(手机号:139****6768)绑定的银行卡为62284837381****8278,通过查询该卡交易明细,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共发展会员110294余人,其发展的会员以购买“项链”为名,投单资金共计74999920.00元人民币。会员ID:wxid_ty8i6v****j022(许艳华)发展的会员中,ID号为ZY****000(周幼桃)的会员在余江县境内发展会员,共发展会员233人,发展层级3层,下单246笔次,投单资金共计167280.00元人民币。

鹰潭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藏匿在公司监事刘宏杰女儿代丽颖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地亚支行的卡号为62170000101****4656的账户冻结资金60000000.00元、母亲黄玉玲持有的兴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的卡号为6229083730****5216的账户冻结资金15000000.00元,实际共冻结资金75000000.00元。(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传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是我国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传销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该公司运营“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时,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以一次性消费投资680元为条件,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在互联网建立了“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会员报单中心,为会员分配账号,为会员进行网上报单、注册、建立发展网络构架图,同时会员兼具推广下级会员获取推广奖金的功能,并通过该会员管理系统发展会员,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

该公司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近年来,网络传销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包装术,常用的幌子包括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网络理财等。要识别传销,首先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新华网、岳麓工商,特此鸣谢!

本期编辑:网警小梁